由于最近集裝箱艙位供不應求導致協(xié)會接到來自散貨船運營人的咨詢需求也有所增加。問題集中在評估是否在散貨船上裝載大量集裝箱時要考慮運營和合同問題。
首當其沖的問題是:“我們能否這樣做?”。答案是可以,但是這需要大量細致的計劃、協(xié)作及合同審核。
船東應首先與保險人、船級社和船旗國聯(lián)系,征求他們的指導和意見,以確定需要進行哪些修改(如有)以符合他們的船裝集裝箱的要求。
接下來,讓我們看一下操作/運營,合同和保險等方面需要考慮的相關問題。
一、操作/運營方面的考量
1.適航性
為了證明船舶在開航時具有適航性,必須要滿足所有相關船級社和法定的要求。這包括確保船舶配備適當?shù)脑O備,能夠謹慎地裝載、搬運、積載、保管、照料和卸載集裝箱。
散貨船在沒有修改和加強貨物系固安排的情況下,配備合適的配件、設備和綁帶來履行這項義務是不尋常的操作。散貨船可能需要額外的設備,并且需要進行額外的強度和穩(wěn)性評估。船員的能力也應當進行評估。
船舶的文件可能需要更新以反映這種變化。
2.船舶結(jié)構(gòu)和穩(wěn)性
由于現(xiàn)有的強度計算可能只考慮海洋壓力載荷,而不是貨物載荷重量,因此需要評估并遵守艙底、甲板和艙蓋的載荷限制。
集裝箱的系固安排需要進行全面評估。同時也需要進行強度計算,以確保不會超過系固安排的操作負荷極限。
加固和/或固定甲板插座和綁扎板可能需要進行熱作業(yè),這些作業(yè)必須經(jīng)過充分的風險評估,并須符合排氣程序和熱作業(yè)許可證。請注意,油箱附近可能需要焊接。任何額外的配件和焊接都需要測試,以確保足夠的強度。
在散貨船上裝載集裝箱可能會影響穩(wěn)定性,這需要進行評估。較大的穩(wěn)性高度 (GM) 值會增加船體、貨物和綁扎設備上的橫擺和剪切力,而大的側(cè)傾角可能會產(chǎn)生壓力,超過綁扎計劃限制的最大安全工作載荷 (SWL) 。某些裝載計算機的限制可能會使此類計算更加復雜。
需要進行載荷計算,以確保不會超過船體應力限值,甲板綁扎的載荷限值符合所用綁扎設備允許的參數(shù)和船舶允許的最大穩(wěn)性高度要求。
3.艙蓋強度
散貨船的艙蓋通常不是為容納集裝箱而設計的。如果在沒有艙蓋制造商和船級社進行首次檢查的情況下裝載集裝箱,那么整體強度、點載荷限制和密封安排可能會受到影響。
墊圈的結(jié)構(gòu)變形和/或過度壓縮會對船舶的風雨密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散貨船的干舷高度低,會使甲板貨物暴露在常規(guī)集裝箱船所不會經(jīng)歷的環(huán)境條件下。
4.貨物系固
關于系固貨物的指南載于國際海事組織出版的《貨物積載和系固安全操作規(guī)則》(CSS規(guī)則)。
CSS規(guī)則附錄1提供了在非格柵式集裝箱船上系固集裝箱的一般性指導,并參考了SOLAS強制性出版物《貨物系固手冊》(CSM)。CSM應就如何保護集裝箱提供更詳細的說明。如果CSM尚未載有“非標準化貨物”下的集裝箱綁扎詳情,則必須對此進行更新,以便滿足船級社和船級國的要求。
需要制定綁扎計劃,以確定應該使用何種綁扎設備組合。綁扎設備應該包括堆疊錐,甲板插座,扭鎖,拉桿和螺絲扣。它們必須經(jīng)過適當?shù)恼J證,以證明安全工作載荷極限能夠適應航行中可能遇到的力。所有綁扎證書應提供給船長,并且載入《貨物系固手冊》,在整個航程中攜帶。
實踐中需要考慮的是,在航程中如何應用和檢查貨艙內(nèi)的綁扎。每次檢查都要求船員進入密閉空間,這增加了額外的風險。同時還應考慮在卸貨期間使用扭鎖等設備的方式問題。
5.危險品
必須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IMDG)規(guī)則》進行運輸。
船舶的《符合證明》(DoC)可能需要更新,以確保參照的是IMDG規(guī)則中的危險品類別,而不只是參照散裝貨物的“類別”。
《符合證明》會列明哪些物品可以攜帶,哪些物品不能攜帶,這必須要遵守。大多數(shù)集裝箱船都配備了固定的甲板下消防設備(FFA),但有些散貨船可能并非如此。
可能需要在船上安裝額外的消防設備,更新FFA計劃,并就如何使用這些設備對船員進行培訓。
6.船員
為了妥善地“照顧貨物”,船員需要熟悉運輸要求和托運人對相關貨物的指示。這包括通風和檢查要求,以及在發(fā)生泄漏或火災時需要采取的行動。
這些問題都需要考慮、討論、計劃并納入船舶安全管理系統(tǒng)(SMS)當中。當裝載集裝箱危險品時,船員必須熟悉船上所有貨物的緊急響應程序(EMS)和醫(yī)療急救指南(MFAG)條目。
二、合同方面的考量
1.提單:甲板貨
通常干散貨貿(mào)易中使用的大多數(shù)提單(B/Ls)不包括甲板上的貨物運輸。例如,標準的康金提單并沒有明示條款規(guī)定承運人可以自由地在甲板上攜帶貨物,而這種形式提單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簡單措詞可能并不充分。
如果會員為甲板貨物簽發(fā)提單,那么重要的是要確保提單上列有相應條款,并注明貨物實際上是在甲板上裝載的。
條款中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貨物裝載在甲板上,由托運人承擔全部風險。在任何情況下,承運人對無論何種原因引起的甲板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概不負責,即使是由于承運人或其雇員或代理人的疏忽造成的。”
不過,在簽發(fā)提單之前,我們鼓勵考慮參與任何此類貿(mào)易的會員事先與協(xié)會取得聯(lián)系,以便最大程度地保護他們的利益,并探討任何潛在的保險問題。
2.租約
在定期租船的情況下,在承租人告知有意在散貨船上運輸集裝箱后,船東應首先確定承租人是否有權根據(jù)租船合同的條款來發(fā)出運輸集裝箱的指令。
如果租約中有具體的集裝箱貨物除外條款,或者如果集裝箱運輸會危及船舶或船上的其他貨物,船東將可能有權拒絕此類命令。
仔細地綁扎和固定集裝箱貨物對集裝箱船舶至關重要,但對改造后裝載集裝箱的散貨船來說更甚于此。根據(jù)NYPE租船合同的標準措辭,承租人負責“在船長的監(jiān)督下,承擔裝貨、積載和理貨的費用”。但是,如果船長干預這種操作,或者由于疏忽而沒有介入這種操作來確保船舶、船員和貨物的安全,則貨物操作造成的損害責任可以從承租人轉(zhuǎn)移到船東身上。因此,船員必須熟悉與集裝箱運輸有關的各種操作和安全要求,以便能夠適當?shù)乇O(jiān)督貨物的操作。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集裝箱船舶租船合同通常會包含專門針對集裝箱貿(mào)易中出現(xiàn)的特殊爭議的具體條款。其中包括與集裝箱堆疊最大高度、船舶配件和設備以及冷藏箱處理(如通風、電源供應、海上維護和溫度要求)有關的保證條款。
這些條款通常不會出現(xiàn)在散貨船的租船合同中,因此應由雙方事先協(xié)商,以盡量縮小后續(xù)的爭議范疇。
三、保險方面的考量
除非已與保險人達成協(xié)議,否則,在并非為此用途而設計的船舶上運輸集裝箱,將很可能是對保險人最初同意承保的風險的重大改變。
為了確保保險不受影響,重要的是要盡快通知保險人——包括船殼險和保賠險的保險人——船東準備運輸集裝箱的意圖。
需要考慮的保賠險項下的其他責任,包括集裝箱落水后的殘骸打撈責任和油污責任。這些問題可能需要進一步考量,因此我們鼓勵會員與協(xié)會取得聯(lián)系,進一步討論并確保會員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